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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和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清理缴销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和认证的抵扣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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