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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注意:
(1)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由建筑安装公司提供设备),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构成
间接费:施工管理费、其他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
计划利润:利润率按工厂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计算
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要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P71第9点,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分别征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自产货物范围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自产货物销售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货物成本。对纳税人销售总局规定范围以外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二)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应用举例】
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制的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3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县铝材生产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无进项税),合同规定,使用该铝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200万元,安装费l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分别为多少?
(2)甲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多少?
(3)铝材生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解析:对于甲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并且总承包价款总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此时就可以就销售的自制金属结构件500万元征收增值税;而对于扣除这部分后的承包金额征收营业税,但又由于将300万元分包给铝材公司,所以应以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甲公司的营业额=3000-500-300=220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3%=66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17%=85万元
对于乙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并且承包价款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此时就可以就销售的自制铝合金材料200万元征收增值税;就安装费100万元征收营业税,但由于是分包,其营业税应该由总包人代扣代缴。
甲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100×3%=3
铝材公司交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6)08年新增: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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