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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一复习资料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2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注意: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从受让方取得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4.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新增)
【应用举例】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市场价格为2000万元尚未开发的土地抵顶甲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另支付银行存款5000万元。该土地在2000年以出让方式取得,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土地抵顶工程价款应纳营业税额为( )
【解析】(2000-1200)×5%=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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