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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精选复习资料印花税(四)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但不包括中间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等)。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承担纳税的义务。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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