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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精选复习资料印花税(三)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转让合同,都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也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三)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内容的不同,营业账簿分两类: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

  1.资金账簿: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计算上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为计税依据,凡是导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化的,都要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定额贴花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7)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8)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0)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2)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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