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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工商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