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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