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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一)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
(三)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
(五)集邮商品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六)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七)执罚部门和单位拍卖查处商品,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不予纳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八)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十)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是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五).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