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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减免税规定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一般减免税规定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足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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