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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此外,特别法律作出的执行规定略有不同。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之内交其所在行政机关

  A、2日  B、5日  C、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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