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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企业,对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内资企业可以调账,可以计提折旧,要进行纳税调整)
2.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平均按10年分期调整(内资企业是最长不超过10年)。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企业,对价值600万的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增值200万,企业会计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做账面调整200万,按800万计提折旧,年折旧率为5%,则年折旧额为40万。按税法规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得调增资产账面价值,也不得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30万(600×5%)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10万元(200×5%)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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