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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将商品移交他人代销,应当在收到代销单位转来代销清单时,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收到货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满180天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6-29]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手续费50元。本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销清单1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结算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委托方账务处理:
①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②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 9000
③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
借:销售费用 500
贷:应收账款 500
④收到代销店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200
贷:应收账款―应收××代销店 11200
受托方账务处理:
①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③收到百货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剩余货款
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2.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6-30]某零售商店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1999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税率17%,假设9月初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销店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在途物资 10093[10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
贷:银行存款 118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4000
贷:在途物资 10093
商品进销差价 3907[14000-10093]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4)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销项税额=11965.81×17%=2034.19(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34.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3907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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