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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一》复习资料申报与缴纳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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