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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一重点复习资料纳税义务人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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