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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
价款和运杂费计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物资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物资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缴纳进口料件的税金。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费”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物资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
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货:银行存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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