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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精选资料特殊收入的确定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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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收入的确定

  1、非货币资产捐赠:同内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3、与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4、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收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同内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规定一致)

  6、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的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7、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8、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9、企业处置内部资产,该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确认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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