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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具体征税范围:
(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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