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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①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③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780

  ⑤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⑤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220[20000-7780]

  贷:银行存款         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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