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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税法对销售的解释包括两类情况:
第一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基本一致。
第二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抵债、用于投资和换取其他经济利益。
[例6-19]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轿车30辆,消费税率8%,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0
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