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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