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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石单位及驻石部队人事(干部)处:
根据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41号)精神,为搞好本次石家庄考区报考人员的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9日至21日举行。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准考证实行网上打印。由考生于考前十天内,即2009年6月9日至18日在报名网站上自行打印。
二、报名条件
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
2、经济类、法律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二)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即指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非免试部分科目者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者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要妥善保存准考证,以备下年度报考时查询或使用。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从2008年12月18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凡石家庄考区报考人员均按以下具体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1、2008年12月18日至30日,考生须登录“石家庄人事信息网”进行预报名。其步骤:录入报考信息、上传本人照片、打印报名表格(符合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还需打印免试审批表),即完成预报名。
预报名中,凡往年考生须填录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连续计算;因为成绩合格后滚动两年有效,所以老考生无论已考成绩是否合格,还是缺考等情况均要填录档案号。
报考级别的划分统一规定为凡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者均填录考五科,与报考科目数量无关。
2、2008年12月29日至30日,凡完成预报名的考生要在此时限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槐安西路48号)办理报名资格审查及交费手续。
报名审查确认时,考生须交验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仅限申报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提交此件)。
考生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报名所需的相关证件,如弄虚做假者,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并在网上通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六、教材征订
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及发行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时,税务部门将派人现场办公并负责考试教材的征订工作。
附件:1、2009年度申报注册税务师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情况证明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