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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二》复习资料:财产转让所得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详细信息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票转让所得

  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3.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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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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