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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复习资料:利息所得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详细信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具体规定:

  (一)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二)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三)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了解)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结算账户的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免税的所得:

  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8页一2、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三险一金的个人帐户利息:210页17

  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6-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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