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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10类,注意记忆具体职权种类的具体表现,是考试的重点)
1、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如汕头市、珠海市等。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
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例题】下列不属于行政决定权范围的是( )。
A、行政确认权 B、行许可权 C、行政奖励权 D、行政物质帮助权
答案:B
【例题2】行政司法权不包括( )。
A、行政裁决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仲裁权 D、行政处罚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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