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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义要符合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例题: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 )的措施。
A、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
B、拒绝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C、无需考虑负面损害大小
D、排斥法律控制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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