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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法律章节考点分布:第十四章破产法

环球网校·2024-08-15 10:32:32浏览106 收藏21
摘要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法律章节考点分布:第十四章破产法,本章为重点章节,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充分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需要高度重视。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法律章节考点分布:第十四章破产法,本章为重点章节,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充分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需要高度重视。

2024年税务师法律章节考点分布:第十四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程序

【高频考点】破产申请(★★★)

1.债务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提示】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3.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提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高频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时限

1.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裁定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4.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5.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二)受理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除重整、和解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不予受理或驳回

1.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等情形,即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频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

(1)为防止债务人以清偿为名转移或转让企业财产,保障所有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1.保全措施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破产申请受理后,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在原审人民法院)。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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