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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考试知识点归纳:第九章债法,本章为重点章节,分值较高。考题较为灵活,综 合性强,理解与记忆难度较大。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考试知识点归纳:第九章债法
第一节 债法总论
【高频考点】债的发生(★★★)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之债的特点:①由双方法律行为引起;②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向;④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具有任意性。
【注意】合伙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为引起,基于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2023年新增】
(二)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单方允诺
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例】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单方允诺之债的特点: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1)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2)管理的手段或措施,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属于法定之债。
3.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类型
(1)适法(正当)无因管理。
①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
②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
(2)不适法(正当)无因管理。
5.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损害清偿请求权。
(3)负债清偿请求权。
(4)妥善管理义务。
(5)通知义务。
(6)报告和结算义务。
(7)准合同效力转换。
6.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或者欠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或者欠缺无因管理的客观条件的实务管理行为,亦称“准无因管理”。
包括:
(1)误信管理,指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
(2)不法管理,指明知是他人事务,却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管理。
(3)幻想管理,指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六)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①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不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②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③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④因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⑤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受益人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收税款;
②受损人的行为,如:纳税人多缴税款;
③第三人的行为,如:送报员将甲订的报纸投入乙的报箱;
④自然事件,如:因连降暴雨致鱼塘水位升高,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
⑤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基于添附、善意取得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损人的损失利益返还请求权。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2)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及其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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