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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考试法律高频考点:第八章物权法,本章为重点章节,分值较高,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并记忆。涉及到的知识点有物权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2024年税务师考试法律高频考点:第八章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总论
【高频考点】物权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支配,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和处分。
直接,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无需他人行为和意思的介入即可径直实现。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
(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但并不排除:
①多人共享一个物权,如共有。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如所有权与抵押权。
③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如一个抵押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抵押权。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如相邻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行为予以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义务人所负担的是不作为的义务)。
【高频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 是指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如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 |
2.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
3.公示、公信原则 |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 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即法律推定不动产的登记人或动产的占有人为财产的真正权利人 |
【高频考点】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支配力
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自物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优先力
(1)物权原则上优于债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效力通常优于债权。
【例外】
①让与不得击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23年调整】
②预告登记请求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通常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限制】
①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②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的限制: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③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限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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