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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概念 |
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权、名、责)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特定社会组织(被授权的组织) |
特征 |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而非个人) 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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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名)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一般不是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举例: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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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责) |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也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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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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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 |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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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益性 |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合称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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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性 |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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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自由处分性 |
①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委托 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 |
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
行政解释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行政立法权的补充) |
行政决定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
行政许可权 |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行政许可系依申请作出) |
行政命令权 |
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如: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执行权 |
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
行政监督检查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
行政强制权 |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 |
行政处罚权 |
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的权力 |
行政司法权 |
行政主体作为第三方,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准司法性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本质上仍为行政活动而非司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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