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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提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提示】遵循比例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行政法的概念: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控制,以及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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