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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的确定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①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③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一般计入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冲减财务费用)
(1)国债利息免税。
(2)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指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跨年度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会计:营业外收入)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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