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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管理权限,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关于授权立法,草案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或者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关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草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作出规定:草案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物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的货物、物品自由进出;由海南进入国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手续,行邮物品按规定进行监管,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草案规定,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草案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用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关于税收制度,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简税制,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简化税制。二是“一线”零关税,规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三是货物、物品进出“二线”的税收管理,规定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国内其他地区,原则上按照进口货物征税;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国内其他地区以及货物、物品由国内其他地区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四是低税率,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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