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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3)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重点——价外收入】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收入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此外还有: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6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扣除)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特殊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是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只有销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①税法一般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② 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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