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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7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5项条件:
(1)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可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五)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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