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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协审核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