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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四条中税协组织的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地方税协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