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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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