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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详见教材P120】
增加附注“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税率发生变化。
(二)调整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表述。【详见教材P12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