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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详见教材P69-P70】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自2018年2月1日起,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