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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1)新增“制定规则、备案审查和文件清理”的内容。【详见教材P46、48-49】
①制定规则: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前述时限规定的限制。
②备案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③文件清理。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