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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