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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框架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解释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解释2】一般增值税的“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第二,必须有偿的转移。
【解释3】国际通行规则:对进口货物征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解释】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带来的新范围)
货劳税上的“一国两制”
(四)销售服务(原来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项目)
(五)销售无形资产(原来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项目)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六)销售不动产(原来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项目)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①②代销和委托代销
(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注意】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
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
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