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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1.税法法定解释的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3)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特别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税法法定解释的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 特点 | 解释主体 | 判案适用性 |
立法解释 | 事后解释 |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 可作判案依据 |
司法解释 |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联合做出的共同解释 | 可作判案依据 |
行政解释 |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 含义 |
字面解释 |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解释方法) |
限制解释 | ①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②例如:个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
扩充解释 | ①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②例如: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