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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税法一》大纲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中税法概述的第五点内容,税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是指从若干重点部门,重点项目或若干种主要产品的增产指标出发,进行综合平衡和安排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方法。部门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和军事法等。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1.调整对象有相同。
2.居于领导地位的都是国家。
3.都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4.解决争议的程序相似。
区别: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联。
3.税法是义务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