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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税法的效力是《税法一》大纲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中税法概述的第二点内容,效力是指约束力和效果。所谓税法的效力,即了解税法对于公众的约束力和效果,主要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方面。
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地方范围
2.时间效力:生效情况、失效情况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重点: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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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税法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法的失效,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B、税法的生效,大多采用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这种方式
C、税法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D、税法的时间效力中,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法的生效,大多采用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