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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的审理制裁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解释】原告既可以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