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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且严重瑕疵的无效,无效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2.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举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金童服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20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复议,市国税局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市国税局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 )。
A.行政裁决行为的撤销
B.要式行政行为的废止
C.损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D.损益行政行为的撤回
E.自由裁量行为的撤销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撤回、撤销、废止的区别和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区别。本题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处罚是损益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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