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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环球网校·2018-01-29 13:55:08浏览29 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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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具体内容如下: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如:商标局、交通警察大队;

  (2)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解释:派出机构VS派出机关】

区别 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职能范围 专门性 综合性(相当于一级政府)
主体资格 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地域性)行政主体
举例 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2.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权。

  3.社会团体:如工会、消协。

  4.其他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不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4.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5.委托组织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区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权力来源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的委托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 可以自己的名义的行使 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法律地位和行为后果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直接可当被告或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托方不具有被告或被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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