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内容如下:
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市管县市人民政府;
③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设“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局”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提示: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编辑推荐: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阅读完税务师论坛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