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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管辖

环球网校·2017-12-22 09:58:22浏览22 收藏11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管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要预习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管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要预习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1)选择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①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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